实验室认证认可管理条例,认证认可管理条例

iso认证咨询公司 2023-07-28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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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ISO17025认证,国家实验室认可怎么做?

宁波地区做ISO17025相关认证咨询可以咨询宁波质量认证咨询咨询中心。ISO17025标准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CASCO(国际标准化组织/合格评定委员会)制定的实验室管理标准,该标准的前身是ISO/IEC导则25:1990《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能力的要求》。国际上对实验室认可进行管理的组织是“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由包括中国实验室单位认可委员会(CNACL)在内的44个实验室认可机构参加。

单位实验室认可是指由单位认证或法律规定的一个权威机构(中国合格评定单位认可委员会CNAS) [1] ,对检测/校准实验室和检验机构有能力完成特定任务作出正式承认的程序,是对检测/校准实验室进行类似于应用在生产和服务的ISO9001认证咨询的一种评审,但要求更为严格,属于自愿性认证咨询体系,它由中国合格评定单位认可委员会组织进行。通过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检验、校准报告/证书可以加盖(CNAS)和ILAC的AAA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证,所出具的数据国际互认。意义:1.表明实验室具备了按有关国际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 (或)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2.增强实验室的市场竞争能力、赢得单位部门及社会的信任;3. 获得了与CNAS签署互认协议的单位与地区实验室认可机构的承认 ,有利于消除非关税贸易技术壁垒;4.参与国际间实验室认可双边、多边合作, 促进工业技术、商贸的发展;5.可在认可的业务范围内使用“中国实验室单位认可”标志;6.列入《单位认可实验室名录》,提高实验室知名度;7.取得了占领检测和(或)校准市场的主动地位 ,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


实验室认可和ISO9000认证有什么关系?

实验室认可是由主任评审员(主要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和技术评审员(主 要负责对技术能力的评审)对实验室内所有影响其出具检测/校准数据准确性和可靠 性的因素(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方面的要素或过程以及技术能力方面的要素或过程)进 行全面评审。 评审准则是检测/校准实验室的通用要求即ISO/IEC 17025,及其在特 殊领域的应用说...

实验室认可是由主任评审员(主要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和技术评审员(主 要负责对技术能力的评审)对实验室内所有影响其出具检测/校准数据准确性和可靠 性的因素(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方面的要素或过程以及技术能力方面的要素或过程)进 行全面评审。 评审准则是检测/校准实验室的通用要求即ISO/IEC 17025,及其在特 殊领域的应用说...


实验室认可和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

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咨询实验室评审员单位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从事认证咨询工作的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咨询实验室评审员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iso三体系认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iso三体系认证质量认证咨询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技术监督局对质量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认证咨询实验室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实行单位申报管理制度。 第三条 单位技术监督局认证中国认证咨询人员单位申报委员会(china national registration board forauditors)〔简称单位申报委员会(crba)〕,负责审核员、评审员的考核、评定申报资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单位申报委员会是由单位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及团体的代表和专家组成的评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审核员、评审员单位申报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对审核员、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三)负责实施对审核员、评审员的资格评定; (四)负责对单位申报审核员、评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五)负责处理与单位申报工作有关的申诉。 第五条 审核员、评审员单位申报的程序是: (一)个人申请。申请单位申报审核员的,有两名相应资格的单位申报审核员介绍;申请单位申报评审员的,有两名相应资格的单位申报评审员介绍;并由认证咨询机构或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二)单位申报委员会考核、评定申报资格; (三)单位技术监督局批准,颁发申报证书。 第六条 申请单位申报的审核员、评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正确执行有关认证咨询的方针、政策、法规,熟悉相应的质量管理或者实验室评审的标准、指南和有关规定;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接受过单位批准的认证咨询培训机构的培训,并且取得合格证书; (四)从事三年以上认证咨询、质量监督、质量管理或者iso三体系认证检验管理工作,并且有质量体系审核或者实验室评审的工作实践;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价能力,能够解决审核或者评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六)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第七条 单位申报审核员、评审员的权利: (一)受认证咨询机构、评审机构的聘用,可以承担申报范围内的审核、评审任务; (二)受单位批准的认证咨询培训机构的聘用,可以承担有关业务培训授课任务; (三)受认证咨询咨询机构聘用,可以承担有关认证咨询咨询业务。 第八条 单位申报审核员、评审员的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认证咨询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核、评审工作; (二)尊重客观事实,保证审核、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在审核、评审工作中,如实记录被审核、被评审方的现状,不得提示其改变现状; (三)严格按照申报范围从事审核、评审工作,对出具的审核、评审报告负责; (四)保守被审核方、被评审方的技术秘密; (五)不得对被审核方、被评审方既提供咨询又进行审核、评审工作; (六)接受单位申报委员会和聘用机构的监督; (七)按规定向申报委员会交纳申报费用。 第九条 聘用机构有权对其聘用的单位申报审核员、评审员进行监督,对违反职业道德、有失公正、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及处理情况应当在十日内向单位申报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单位申报委员会对申报的审核员、评审员实施监督管理。对不能履行第八条所述的各项义务,或者证实不适合承担审核、评审工作的,经单位申报委员会审议后,报单位技术监督局批准,暂停或者撤销申报资格、收回申报证书。 第十一条 单位申报审核员、评审员申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申报证书有效期内,单位申报审核员应当至少进行五次有效的质量体系审核活动;单位申报评审员应当至少进行二次有效的实验室评审活动。 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当向单位申报委员会申请办理咨询重新确认和换证手续。 第十二条 外籍人员可以向单位申报委员会(crba)申请申报。具体办法由单位申报委员会(cr-ba)依据本办法制定。 第十三条 对特殊行业的审核员、评审员的单位申报管理,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单位申报委员会的相应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申报委员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单位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单位技术监督局发布的《iso三体系认证质量认证咨询质量体系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信誉,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发展国际质量认证合作,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第三条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申请认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不经认证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的产品,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第四条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第五条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接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于其他检查,并享有实行优质优价、优先推荐评为国优产品等国家规定的优惠。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设立的或者授权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认证工作的职责是:(一)制定认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二)统一规定或者批准认证标志的样式;(三)审批认证委员会的组成、章程;(四)审批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五)对承担认证工作的检查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六)审批并发布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七)公布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名录;(八)归口管理有关认证的国际活动;(九)对认证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十)对认证工作实行监督。第八条认证委员会由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科研、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一)提出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方案;(二)制定实施认证的具体办法;(三)确认用于认证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四)推荐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五)受理认证申请;(六)组织对申请认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七)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八)处理有关认证的争议问题;(九)负责对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十)依法撤消认证证书。第九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其职责是:(一)查处不符合认证时所采用标准的产品、假冒认证标志的产品;(二)配合认证委员会对获准认证的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三)查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的有关认证的其他行为。第三章条件和程序第十条中国企业、外国企业均可提出认证申请。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二)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三)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第十一条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认证:(一)中国企业向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企业或者代销商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二)认证委员会通知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三)认证委员会对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四)认证委员会对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对外国企业的产品检验、质量体系的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认证委员会可以根据双边协议、多边协议委托国外认证机构代理。第十二条已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应当接受认证委员会对其产品及质量体系进行的监督检查。对已取得认证证书的外国企业的产品和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双边协议、多边协议委托国外认证机构代理。


实验室认可和ISO9000认证有什么关系?

实验室认可是由主任评审员(主要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和技术评审员(主要负责对技术能力的评审)对实验室内所有影响其出具检测/校准数据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因素(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方面的要素或过程以及技术能力方面的要素或过程)进行全面评审。 评审准则是检测/校准实验室的通用要求即国际标准ISO/IEC 17025,及其在特殊领域的应用说明...


1、实验室认可是由主任评审员(主要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和技术评审员(主要负责对技术能力的评审)对实验室内所有影响其出具检测/校准数据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因素(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方面的要素或过程及技术能力方面的要素或过程)进行全面评审。评审准则是检测/校准实验室的通用要求即ISO/IEC 17025及其在特殊领域的应用说明。
2、ISO 9000认证只能证明实验室已具备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即向顾客保证实验室处于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中,但并不能保证检测/校准结果的技术可信度,显然认证不适合于实验室和检查机构。
3、如果检测/校准实验室符合ISO/IEC 17025的要求, 则其检测/校准所运作的质量管理体系也符合ISO9001或ISO 9002,即前者覆盖了后者的所有要求;而如果检测/校准实验室获得了ISO 9001和ISO 9002的认证,并不能证明实验室就具备了出具技术上有效数据和结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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