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成都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法律分析: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及相应的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实践,结合2015年换版的质量管理体系国际标准(ISO9001)的新变化,国家认监委对2014年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5号公告,以下简称旧版认证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认证规则)予以公布。新版认证规则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替代旧版认证规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ISO21001教育组织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ISO21001教育组织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规则编号:BMS-SC-048版本:A发行日期:20190130ISO21001教育组织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规则目录
1.标准简介
2.适用范围
3.认证咨询基本原则
4.对认证咨询人员的要求
5.申请和合同评审程序6.审核准备
7.初次认证咨询审核
8.审核实现9.认证咨询决定
10.暂停、撤销和取消1
1.申报完成申诉和投诉1
2.认证咨询记录管理附录A教育组织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人日数计算表必维认证咨询(北京)有限公司1ISO21001教育组织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规则编号:BMS-SC-048版本:A发行日期:201901301标准简介ISO21001国际标准用于教育组织的管理,不仅适用学历教育机构、各种培训机构、幼儿园等,还可用于大型组织的培训部门。如大、中、小学、职业教育学院、老年大学、幼儿园、盲人学校、体育运动学校、外语培训学校、各类成人职业培训机构、远程教育以及企业的教育培训管理处等均适用。ISO21001教育组织管理体系(简称EOMS)的框架如下:引言(0)范围(1)术语和定义(3)资料性附录理解组织的环境理解相关方的需求与期望学习者和其它受益人的要求运行EOMS结果(学习者和其它受益方的满意度,iso三体系认证和服务)绩效评价策划领导力改进确定EOMS的范围2适用范围教育组织管理体系(
4.4)支持(7)资料性附录必维认证咨询(北京)有限公司2ISO21001教育组织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规则编号:BMS-SC-048版本:A发行日期:20190130
2.1
公共建筑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公共建筑行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实施规则编写单位:北京周一正认证咨询中心编写时间:2012年2月15日前言本规则按照国认可(2010)26iso三体系认证关于印发《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附件《能源管理体系行业认证咨询实施规则编制要求》编写本规则为公共建筑行业相关单位以及本中心提供了认证咨询实施和审核的指南,由于该行业刚纳入能源体系认证咨询,没有经验可以参考,该规则应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本规则由北京周一正认证咨询中心起草编
1、范围本规则为以下组织提供实施指南a)、应用和谋求GB/T23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要求》认证咨询的公共建筑行业各类组织。b)、本认证咨询中心相关部门和审核人员c)、其他相关方
2、规范性引用iso三体系认证下列iso三体系认证对本规则实施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明日期的引用iso三体系认证,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本规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iso三体系认证,以该iso三体系认证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则。GB/T23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50189《公共建筑节能iso认证标准》GB50412《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GB/T23331-2009《能源管理体系要求》以及GB/T19000、GB/T14001标准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iso三体系认证。 室外景观照明是指建筑物外立面用于装饰用的灯具及用于室外园林景观照明的灯具。总用电量=识别能源因素过程应重点包括b)f)19
一、
能源管理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为促进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规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的能源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认证咨询认可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推动作用,单位认证咨询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单位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咨询认可条例》和《关于加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378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规则》。
新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区别解析?
新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区别解析《规则》实施以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规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强化社会监督、将行政监督从技术性检查转为合规性监督、统一行政监督工作尺度等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新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区别解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1《规则》实施的成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2014年3月首次发布实施,弥补了与《认证认可条例》及《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即认证机构应该按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不得减少遗漏认证规则的程序要求)配套的空缺。《规则》实施以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规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强化社会监督、将行政监督从技术性检查转为合规性监督、统一行政监督工作尺度等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认证机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及企业对《规则》发挥的作用评价较高。尤其是2015年5月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更突显了《规则》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作用,成为统一开展认证结果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总结《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发布之后取得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认证认可法规体系;二是规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行为;三是为强化社会监督创造条件;四是统一行政监督工作尺度。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重要关注点则是:一是紧紧围绕质量目标,强化体系运行绩效审核和监督;二是间接约束获证企业,维护认证机构公正权威;三是为社会监督创造条件,为强化社会监督的垫基础;四是明确了一些刚性要求,统一尺度避免不公平竞争。2新版《规则》的变化2015年,随着国际标准ISO/IEC 17021-
1、ISO 9001的相继换版,为与相关标准规定协调,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规则》进一步完善,认可监管部于2015年下半年启动《规则》修订工作。经过在各地方局及各认证机构间多轮征求意见,形成了此稿。与现行《规则》相比,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几方面:
一、为与ISO/IEC 17021-1:2015规定相协调,对现行《规则》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例如:
1、在
4.
6.3(3)中允许认证机构“对其他一般不符合项已评审,并接受了申请组织计划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2、在
5.
2.1中规定“作为最低要求,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个月”。
3、在
6.5中规定“在认证到期后,如果认证机构能够在6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认证活动,则可以恢复认证,否则应至少进行一次第二阶段审核才能恢复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
4、在
8.2中规定“再认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最近一次有效认证证书截止期再加3年”。
二、为与ISO 9001:2015规定相协调,对现行《规则》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例如:
1、在
4.
1.2(4)、
4.
3.
3.2等条款中用“管理体系成文信息”取代质量手册和程序iso三体系认证。
三、根据《规则》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对《规则》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例如:
1、对原规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简化。例如:在
4.
1.1认证机构影响申请组织公开的信息中增加了“本规则的完整内容”,同时删去了“本机构的授予、保持、扩大、更新、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及其证书等环节的制度规定”;在
4.
1.2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组织提交的材料中删去了“多场所活动、活动分包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iso三体系认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清单”、“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3 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其他与认证审核有关的必要iso三体系认证”。
2、在
4.
3.2中规定“申请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及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员”应该参加首、末次会议;“申请组织要求时,审核组成员应向申请组织出示身份证明iso三体系认证”。
3、在
4.
3.
3.3中规定第一阶段审核不在申请组织现场进行的,“应记录未在现场进行的原因”。
4、删去了原
4.
3.
3.5“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应安排适宜的间隔时间,使受审核方有充分的时间解决第一阶段中发现的问题”。
5、在
4.
3.4中删去了“申请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GB/T 19001/ISO 9001标准的要求”、“发现申请组织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增加了“受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6、在
4.
4.3中明确“认证机构应在作出认证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报告提交申请组织”。
7、在
4.
6.5条款中增加了不能颁发认证证书的情况“受审核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GB/T 19001/ISO 9001标准的要求”以及“发现受审核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有其他与iso三体系认证和服务质量相关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8、在
6.2中规定再认证审核“在质量管理体系及获证组织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无重大申报时,再认证审核可省略第一阶段审核,但审核时间应不少于按
4.
2.1条计算人日数的2/3”。
9、在
7.
2.1暂停证书的情况中删去了“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10、在
7.
3.1撤销证书的情况中增加了 “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列入质量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以及“拒绝接受国家iso三体系认证质量监督抽查的”。1
1、在
8.1(6)中规定“证书应注明:获证组织必须定期接受监督审核并经审核合格此证书方继续有效的提示信息”。1
2、在1
2.2中删去了“记录资料应当使用中文”的规定。1
3、在1
2.4中规定“所有具有相关人员签字的记录,可以制作成电子文档保存使用,但是原件必须妥善保存,保存时间至少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1
4、在附录A中中取消了关于有效人数“原则上以组织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所附名册等信息为准”的规定;增加了“覆盖于认证范围内的非固定人员(如:承包商人员)和兼职人员也应包括在有效人数内”,并规定“组织正常工作期间(如轮班制组织)安排的审核时间可以计入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但往返多审核场所之间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
四、根据相关政府规定的变化,对现行《规则》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例如:
1、在
8.1中规定,认证证书应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在认证机构要求方面
1、原规则
2.2中的表述修改为“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新增了“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需要重点提示的是:行业机构应关注到认证机构基本条件中相关内容的变化,新旧版本两种描述是有差别的。新版本中内容提高了要求。可以理解为如果检查确定认证机构不符合17021标准,那么它就是不符合规则要求,特别是不符合认证机构设立条件,可能面临撤销机构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