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局,中国质量认证监督局
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权威吗?
中国质量认证咨询监督管理中心,是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是非常权威的。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的建立,明确认证委员会组成、申请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设立的或者授权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负责组织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认证委员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三条认证委员会应当由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科研、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其中,销售、使用、科研、质量监督等部门的专家不得少于认证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三。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均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建认证委员会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当附有以下材料:(一)准备开展认证的产品范围及相应的国内外标准情况;(二)准备开展认证产品国内检验机构情况;(三)准备开展认证产品的归口管理和生产情况。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报告进行协调,并确定负责组建认证委员会的部门。第六条被批准组建认证委员会的部门,先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建认证委员会的方案,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进行认证委员会的组建工作。第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证委员会成立,并向委员颁发聘书。第八条负责组建认证委员会的部门提出“《认证委员会章程》(草案)”和“《认证管理办法》(草案)”。《认证委员会章程》(草案)和《认证管理办法》(草案)经认证委员会委员讨论通过,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九条认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二至四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选举产生。认证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属全体委员会议。认证委员会在作出决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十条认证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和标准协调、检验机构协调、检查、申诉监理等组织。第十一条认证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是:(一)负责认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提出开发认证的产品目录方案,每季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获准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录;(三)受理认证申请;(四)负责办理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批准、颁发、暂停、注销、撤销手续,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负责安排获准认证产品的日常监督检验工作;(六)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外事联络工作;(七)参与培训和协助管理本认证委员会的国家注册的质量体系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八)负责认证费用的管理;(九)代表认证委员会定期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十)办理认证委员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 认证委员会标准组织的职责是:(一)代表认证委员会负责确认用于认证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二)负责标准与实施认证要求的协调;(三)提出修订标准及其补充技术要求的建议。第十三条 认证委员会检验机构协调组织的职责是:(一)代表认证委员会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能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及其评审员,参与检验机构的评审;(二)负责审核认证产品的检验报告,监督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三)协调安排认证检验任务和组织相关实验室间的比对实验。第十四条 认证委员会检查组织的职责是:(一)编制本委员会的质量体系检查细则;(二)代表认证委员会负责组织质量体系检查;(三)对企业质量体系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四)对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五)代表认证委员会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国家注册的质量体系检查员。第十五条认证委员会申诉监理组织的职责是:(一)受理认证申诉;(二)调解处理本委员会认证工作中所引起的纠纷;(三)监督本委员会其他组织的工作质量。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是正规的吗?
法律分析:中国质量认证监督管理中心是正规的。该中心是经过批准成立的品牌培育机构,并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建立了合作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iso13485的颁证部门是质量监督管理局吗?
不是,iso13485认证咨询证书是由第三方认证咨询机构颁发的,如TUV、SGS、DNV、NQA等
是具有认证咨询资格的第三方认证咨询机构颁发的;
非也,是有认证咨询资格的认证咨询公司!如一楼说的这几家公司都具备,想少花钱,尽量找国内没名气的。质监也做的,人家那是挣外快,哈哈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认证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行业(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凡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并具有对有关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工作实践的,均可以向有关认证委员会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第三条具备第二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有关认证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一)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一式二份);(二)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三)申报认证检验项目的标准及其对每类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的证明材料;(四)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质量手册。根据需要,认证委员会还可以要求检验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实验室及其从事检验工作的历史资料;(二)实验室服务的范围和对象;(三)曾从事研制、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资料;(四)其他部门对该实验室认可的资料。第四条认证委员会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员对实验室技术能力进行确认。第五条实验室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认证委员会下达的检验任务;(二)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认证产品检验报告;(三)允许认证委员会代表进入实验室观察检验过程,进行合理的审核试验,验证实验室的检验能力;(四)允许查阅实验室内部验证和审核试验的原始试验记录以及质量手册。第六条实验室的人员,设备和检验范围发生变动,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重新证审、变更认可范围或者取消资格证书。第七条认证委员会应当对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第八条承担认证任务的检验机构必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必须保守认证产品的技术秘密,并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科技成果;不得从事认证产品的开发和对外咨询业务。第九条被取消认证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两年后方准许重新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