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a检测报告

通过cma检测报告是向公众展示企业良好形象和社会责任的佐证和媒介,具有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通过cma检测报告提高自身的质量,来争取市场竞争力。每个企业在发展道路上都会不断完善自身,而cma检测报告认证通过,就是透过合理化的过程强化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提高经营效率和生产力。但每天消失的公司同样数不胜数,他们之中有的是产品竞争的失败者,有的仅是制度缺失导致运营不下去。对此cma检测报告相关办理就显现的至关重要,不仅能改进产品过程与服务的品质,还能获得国际上的肯定与客户的信赖。cma检测报告的成功认证可提升信誉,增加竞争力,扩大企业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中文名
cma检测报告
服务类别
国际产品认证
服务宗旨
竣工国际产品认证,专业高效,下证迅速!
服务介绍
cma检测报告用于产品安全、质量、环保等特性评价、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手段。 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设立了自己的产品认证机构,使用不同的认证标志,来标明认证产品对相关标准的符合程度。

国际产品认证简介

cma检测报告是由第三方通过检验评定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样品型式试验来确认企业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符合特定要求,是否具备持续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要求产品的能力,并给予书面证明的程序。为了便于对产品的安全、质量和环保等特性进行监督和管理,很多国家对电子产品都有准入认证cma检测报告的要求。使用cma检测报告的产品越拉越广,某产品中如果有cma检测报告标志的话,就代表这件产品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如果产品可以符合相关的要求,就可以贴cma检测报告标志了。

国际产品认证 iso认证公司

国际产品认证 报告

国际产品认证概述

您好,目前中单位业出口口罩需注意的法律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抗击新冠病毒疫情工作在党和单位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重大的阶段性胜利。随着逐步复工复产,中国开始向其他单位大量出口口罩等防疫用品。3月28日,荷兰声称在中国采购的口罩有46%不符合欧盟标准,荷兰卫生部宣布下令收回已发往医疗机构的大约60万只从中国进口的口罩。一些西方媒体借此大肆炒作“中国医疗iso三体系认证质量问题”。随后中国商务部、外交部霸气回应:“中方企业寄证前已明确告知荷方这批口罩是非医用口罩,出口报关手续也是以‘非医用口罩’的名义履行的。”自此,口罩乌龙事件真相大白。为避免中单位业乃至单位“蒙冤”,我单位业出口口罩时,需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本文抛砖引玉,作出下列提示:


一、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我国现行的口罩标准有三个: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2020年7月1日起将实施新版标准:GB2626-2019)、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和YY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GB2626-2006将口罩根据过滤元件级别分为KN类(适用于过滤非油性颗粒物)和KP类(适用于过滤油性颗粒物),KP类一般适用于化工生产企业,非化工企业一般适用KN类。如常见的中国标准下的KN95口罩就是指对非油性颗粒物过滤效率≥95%,类似指标还有KN90、KN100。非医用口罩按照GB2626-2006标准生产,医用口罩要符合GB19083-2010或者YY0469-2011的标准要求。

非医用口罩属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2019年9月之前需要申请工业iso三体系认证生产许可证(QS认证咨询),2019年9月颁布的《关于调整工业iso三体系认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取消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工业iso三体系认证生产许可证管理。因此,企业生产非医用口罩,除符合一般工业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外,无其他特别限制「注:不排除个别企业仍在根据已经废止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识”认证咨询(即LA劳安认证咨询)」。

而医用口罩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以及对应的二类医疗器械申报证。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由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受托方应当是符合本条例规定、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从事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对外贸易经营企业还应当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办理咨询备案登记。


二、出口企业应保证其出口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2020年04月05日,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口罩等防疫用品出口欧盟及美国市场认证咨询信息指南》,就口罩等防疫用品出口欧盟及美国的相关准入要求进行了梳理,口罩出口的要点如下(其他单位的要求以该国官方公告为准):

(一)欧盟

欧盟对进口口罩分为医用防护口罩和个人防护口罩,两者进口均需通过CE认证咨询,但认证咨询适用不同的标准。

1.医用防护口罩

医用口罩需按照欧盟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MDD)或欧盟医疗器械条例EU2017/745(MDR)加贴CE标志,对应的标准是EN14683。根据口罩iso三体系认证无菌或非无菌状态,采取的合格评定模式也不同。无菌医用口罩:必须由认证公告机构进行CE认证咨询。非无菌医用口罩:企业只需进行CE自我符合性声明,不需要通过公告机构认证咨询。在准备好相应iso三体系认证及测试报告等资料后,即可自行完成符合性声明。

2.个人防护口罩

个人防护口罩不属于医疗器械,但需符合欧盟个人防护设备条例EU2016/425(PPE)要求,由认证公告机构进行CE认证咨询并颁发证书,对应的标准是EN149。

(二)美国

美国对医用口罩和防护口罩同样区分管理,其中医用口罩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管理,而个人防护口罩则由美国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管理。

1.医用防护口罩

医用防护口罩需通过FDA申报,企业直接向FDA官网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此外还有两种可选途径:已经获得NIOSH申报的N95口罩,在iso三体系认证生物学测试、阻燃测试和血液穿透测试通过的情况下,可以豁免iso三体系认证上市登记(510K),直接进行FDA工厂申报和医疗器械列名。如果获得持有510K的制造商的认证,可以作为其代工厂使用其510K批准号进行企业申报和器械列名。

2.个人防护口罩

个人防护口罩需要在NIOSH申报,企业直接在NIOSH官网申请。

(三)中国境内具备相关认证咨询资质的企业名录

《指南》列出了中国境内具备相关认证咨询资质的企业名录,包括:

1.《中国境内具有口罩等防疫用品CE认证咨询能力的认证咨询机构名录》

2.《中国境内可以开展医疗器械管理体系(ISO13485)认证咨询的机构名录》

http://gkml.samr.gov.cn/nsjg/rzjgs/202004/t20200405_313855.html


三、履行报关手续

(一)医用口罩出口报关手续(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1.《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2.检合同、发票、装箱单、检测报告(CMA、CNAS)及合格证(厂检单)

3.目的国客户或海关所需要的其他单证

4.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单位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iso三体系认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iso三体系认证申报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

详见:http://www.nmpa.gov.cn/WS04/CL2138/376203.html

(二)非医用口罩出口报关手续(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1.合同、发票、装箱单、检测报告(CMA、CNAS)及合格证(厂检单)

2.目的国客户或海关所需要的其他单证。


四、订立外贸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审查相关主体的生产、销售资质

如前文所述,医用口罩的生产、经营和出口都需要相应的资质,口罩出口相关主体(生产企业、贸易企业、出口代理等)有必要审查交易对手的相关资质,避免办到“三无”iso三体系认证,或委托没有相关资质的企业生产、代理出口等。

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单位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较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要订立实质性的书面合同

一些企业认为当今国际贸易已经比较成熟,对于金额不是特别大的交易或者经常性的交易往往忽略实质性书面合同的订立,只是在报关的时候双方签订一份简单的形式合同(模板)。该种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必将对一方不利,其中对国际贸易不熟悉的一方更容易成为受害者。因此,我们建议双方就口罩办卖应公平、平等的订立符合国际贸易规则的书面合同。

虽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但是我国1986年加入该公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意见:1)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2)不同意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修改和终止合同。当时中国之所以对合同的形式持有保留意见,是因为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虽然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但是迄今为止中国对CISG公约第11条的保留并未随之声明撤回。如果解决国际货物办卖合同争议应适用CISG公约,那么应该考虑中国的这项保留意见,合同仍要以书面形式订立。

(三)合同中的货物基本信息填写详实

合同应明确记载货物的iso认证流程建议、规格、数量、单价、生产厂家等信息。针对防疫iso三体系认证,为避免纠纷,办卖双方应就口罩是否为医用、符合何种质量标准、取得何种认证咨询等进行明确约定。我们建议办卖双方提前对进口国最新的准入情况进行了解,并将该准入标准作为验货的基本标准在合同中载明。

(四)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的若干种报价模式。国际贸易术语包含了iso三体系认证交付、运输、保险、风险转移等重要信息。出口企业应当在签订合同前详细了解贸易术语对应含义,选择更有利于己方的贸易术语。根据现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常见术语包括但不限于:EXW(EXworks)、FCA(FreeCarrier):、FAS(FreeAlongsideShip)、FOB(FreeOnBoard):、CFR(CostandFreight)、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CPT(CarriagePaidto)、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DAF(DeliveredatFrontier)、DES(DeliveredEXShip)、DEQ(DeliveredEXQuay)、DDU(DeliveredDutyUnpaid)、DDP(DeliveredDutyPaid)。鉴于篇幅有限,此处不再详细解释,如有需要可向专业人士咨询。

(五)选择安全的支付方式

外贸出口常用的付款方式为四种,证L/C(LetterofCredit),电汇T/T(Telegraphic),付款交单D/P(DocumentagainstPayment,分为D/P即期交单和D/P远期交单),承兑交单D/A(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其中L/C使用最多,T/T其次,D/P、D/A较少。从理论上来说L/C是风险较小的付款方式,也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相对来说,T/T要比L/C操作简单,灵活性大,成本也比L/C要低,但安全性不如L/C。而在D/P、D/A业务中,并不审核单据的内容,也不承担付款义务。只是提供转交单据、代为提示单据、代为收款转帐等服务。因此,D/P、D/A交易风险较大,多用于信誉好、有实力的进出口商。

(六)合理约定管辖权条款

1.国际贸易合同订立时往往比较倾向于约定商事仲裁。较法院管辖而言,商事仲裁的优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享有最大程度的自主权,包括自主选择信任的仲裁机构、选择信赖的仲裁员、选择便利的仲裁地点、选择仲裁所使用的语言、选择适合的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

(2)一裁终局。我国诉讼采用二审终审制,《仲裁法》第九条规定商事仲裁采用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没有上诉和再审程序。

(3)仲裁审理的保密性。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仲裁案件中,不公开是原则、公开是例外。在诉讼程序中,除非案件具有单位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等法定情形,一般都实行公开审判,公众可以旁听案件,也可以从法院的官方网站查询判决结果。

(4)全球执行的便利性。纠纷裁判最终要落到执行上,一般认为仲裁裁决较法院判决在国际承认和执行上存在一定的便利性。中国是《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于1987年加入。根据该公约的规定,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在一百多个单位得到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一直被认为是国际商事领域最为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大多数经济发达的单位都是《纽约公约》的签字国,2020年3月31日帕劳正式成为《纽约公约》第163个缔约国。

2.注意仲裁条款的有效性。约定仲裁条款应注意下列问题:1)不能既约定仲裁管辖又约定法院管辖;2)只能约定一个仲裁机构且iso认证流程建议要书写规范;3)仲裁地约定明确;4)要约定仲裁所使用的语言;5)其他,如:适用的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程序、首席仲裁员的选任等。

虽然商事仲裁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我们仍建议出口企业仍结合进口国(或地区)与我国之间关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是否缔结相关约定,合理协商管辖权条款。

(七)法律适用

国际贸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外国法或者有关地区的法律,但必须是实体法规范,不能选择冲突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如办方或卖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单位地区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由当事人负责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国际贸易纠纷产生后,如果双方就法律适用产生争议,将会把案件的处理周期拉长,严重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仲裁成本。因此,国际贸易合同务必要对适用的法律进行明确约定。

(八)不同语言的选择

国际贸易合同往往采用中文和外国文两种语言书写,我们建议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如果双方对不同语言的理解不一致,应以何种语言表达的意思为准。




冬菇     发表于 2021-11-13 05:49:23

CMA是ChinaMetrilogyAccredidation(中国计量认证咨询)的缩写,这种盖有CNA标志AAA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证的报告书具有单位承认的法律效力,通俗的说盖有CMA报告的所属实验室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是由单位认可的,只有这种报告才适用于对室内环境有争议\需与造成室内环境污染\如装修公司等单位准备仲裁\诉讼提供法律证明证据的用户.

蜻蛉     发表于 2021-11-15 21: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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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波     发表于 2021-11-15 22:34:44

的确现在市场上各类的标榜可以进行检测机构很多,也觉得市场有点乱,

CMA权威检测报告样本,请参阅北京大元环境检测技术研究中心网站上左边的“CMA权威检测报告样本”连接!!

不过真正有CMA检测资质能力的检测机构其实不多,如何辨别选择第三方权威CMA检测机构呢?有以下重点要求:

一:必须只可以出具有单位认可的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报告内页上必须盖有CMA章!

(市场上有部分不法治理机构以:可以出CMA报告也可以出具所谓准确的非CMA报告,诱导客户接受检测,然后以高超标情况欺不怎么样吓唬客户,以达到空气治理的目的)

二:其机构必须通过单位CMA(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咨询及格单位)的资质认证咨询;

(市场上有部分不法治理机构以:打着具有CMA的资质来推广检测,实质上没有任何资质认证咨询,出具无任何效力的所谓检测报告,以高超标数据欺不怎么样吓唬客户,来获得空气治理的目的)

要选择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具体方法:

确定其室内空气检测报告是否具有单位认可的法律效力,检测结果页面是否有盖CMA章,如有冒充,可以向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未经CMA计量认证咨询的技术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属于违法行为!违法必究!

如果你真的希望能得到一个您家室内空气环境检测真实数据的话,请一定要选择具备以上
一、二条件的第三方权威CMA空气环境检测机构!

特别说明:

室内空气环境检测报告具有单位认可的法律效力!检测报告附 CMA 章!

作为第三方中立空气质量检测权威机构,绝不允许进行关于空气治理工程方面的任何业务!以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公正性!

凯撒     发表于 2021-12-03 03:33:15

武汉净澜环境研究所,是继武汉监督局、卫生局、疾控中心之外的第一家具有CMA计量认证咨询资质的检测单位。

IIBinII     发表于 2021-12-05 21:52:32

FDA是没有给到任何一家检测机构去进行认证的。

下面是关于FDA大家所遇到的一些问题:

问题一:FDA证书是哪个机构发放的?

答:FDA申报是没有证书的,iso三体系认证通过在FDA进行申报,将取得申报号码,FDA会给申请人一份回函(有FDA行政长官的签字),但不存在FDA证书一说。

问题二:FDA需要指定的认证咨询实验室检测吗?

答:FDA是一个执法机构,而不是服务机构。如果有人说他们是FDA下属的认证咨询实验室,那么他至少是在误导消费者,因为FDA既没有面向公众的服务性认证咨询机构与实验室,也没有所谓的“指定实验室”。FDA作为联邦执法机构,不可以从事这种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事。FDA只会对服务性的检测实验室的GMP质量进行认可,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但不会向公众“指定”,或推荐特定的一家或几家。

问题三:FDA申报是否一定需要一位美国代理人?

答:是的,中国申请人在进行FDA申报时必须指派一名美国公民(公司/社团)作为其代理人,该名代理人负责进行位于美国的过程服务,是联系FDA与申请人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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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叫我大王后     发表于 2021-12-07 18:00:29

检测的报告的资质和权威性是不能得到认可的。比如去找中科检测要有CNAS和CMA资质的检测机构才可以。所以检测报告如果没有CMA资质,就是不具备CMA的实验室或者是某个项目没有通过CMA认证咨询。数据可以作为参考,但是报告的权威性不能得到保障。所以说如果要做检测还是选有CMA检测认证咨询的公司。

baobaohei     发表于 2021-12-08 02:50:48

CMA是ChinaMetrilogyAccredidation(中国计量认证咨询)的缩写,这种盖有CNA标志AAA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证的报告书具有单位承认的法律效力,通俗的说盖有CMA报告的所属实验室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是由单位认可的,只有这种报告才适用于对室内环境有争议\需与造成室内环境污染\如装修公司等单位准备仲裁\诉讼提供法律证明证据的用户.

创裕君     发表于 2021-12-15 08:42:19

会计师国际职业资格认证 CGA认证 CG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认证)是国际公认的会计师资格认证,可以在加拿大及世界各地从事财务方面的工作。它是作为加拿大政府援华项目来到中国的,自1993年进入中国后,先后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复旦大学、清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厦门大学、南开大学、吉林大学等7所大学开设了专业会计师资格培训,并在北京、上海、珠海和广州设立代表处。 ACCA认证 由AC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协会)推出的CDAF(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认证是财会资格证书的一种。ACCA成立于1904年,总部设在伦敦,在香港、印度、吉隆坡和北京等地均设有办事处。ACCA是以难考出名的,需要通过基础、证书和专业三个阶段、14门专业课程的考试。ACCA专业资格在英国、欧洲及世界其他一些主要国家被认为具有法定会计师资格,会员既可以从事审计、税务、破产执行及投资顾问等专业会计师的工作,也可在政府机构、企业中从事财务工作。目前ACCA已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武汉、广州、大连、长沙和深圳等城市设了考点。 ICMA认证 ICMA是美国的一种财务会计证书考试,通过ICMA考试可以获得美国管理会计认证学院颁发的CMA(管理会计)或者CFM(财务管理)证书。ICMA考试特别注重会员的专业经验,报考者必须在考证前7年或7年内具有连续两年会计管理或财务管理的工作经验;已经获得CMA或CFM证书或者通过考试的人员,必须按照ICMA学院的规定,每年必须完成30小时的继续教育课程。其它行业的国际认证 SOA精算师认证 SOA即北美精算学会,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精算组织,该组织每年的考试是全球统一的。在西方发达国家,精算在保险、投资、金融监管、社会保障以及其他与风险管理相关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被誉为“财务设计师”。 据预测,在我国未来的10年内,急需5000名精算人员,而目前我国从事这一行业的人才大约有100人左右,其中取得精算师资格的还不足50人。目前已在我国的北京、天津、广州、上海和长沙设立了5个考试中心。 PMP项目管理专业资格认证 PMP是项目管理专业资格认证考试,是PMI(美国项目管理学会)于80年代初设立的。PMI成立于1969年,是世界同类组织中惟一获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自1999年进入中国以来,已经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武汉等主要城市举办了两次PMP资格认证考试。 HIAA医疗保险资格认证 HIAA(美国医疗保险协会)是美国医疗保险的行业组织,旨在推行医疗保险教育计划。1999年12月北京大学医学部、上海第一医科大学、东南大学医学院与美国信诺保险集团合作,分别在北京、上海和南京成立HIAA考试中心,首次将美国医疗保险协会(HIAA)的“医疗保险准会员”和“管理式医疗专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引入中国。 WBSA商务策划师认证 WBSA(世界商务策划师联合会),它是以挖掘、培养、服务、发展商务策划专门人才,以全方位发展商务策划业为核心的世界性专家组织。 经WBSA认证的商务策划师是被国际公认的。在北美和欧洲,WBSA证书的拥有者主要从事的是项目投资策划、投资基金管理和营销方案制定等工作。WBSA商务策划师中国区统一考试每年举办两次,考试范围为商务策划原理和商务策划实务两个部分。

涅      发表于 2022-03-21 17:28:00

第三方检测机构要是没有CMA资质,出具的报告都是无效的。

只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才被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

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安全工具的检测需要CMA资质吗

第三方检测机构要是没有CMA资质,出具的报告都是无效的。

只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才被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

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owleon     发表于 2022-06-07 15: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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